伍某明知15歲的小華和小天無駕駛證,仍將租來的汽車借給兩人,卻不承想兩人開車撞到了老汪,老汪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。對于事故所造成的損失,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?25日,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則案例。
注意力不集中盲目行駛
2022年7月,有駕駛證的伍某通過租車平臺租用了一輛小型轎車,并將車交由未滿16周歲的小華駕駛,小華駕駛一段路程后,將車又交由同樣未滿16周歲的小天駕駛,小華亦隨車同行。后小天行駛至一立交橋路段時,遇行人老汪同向行走在其道路前方,因小天注意力不集中盲目行駛,致使車輛右前部撞到行人老汪,造成老汪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。
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:小天、小華共同負此事故全部責任,老汪不負此事故責任。另查明,事故車輛系某汽車服務公司所有,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,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。
死者老汪的四位子女作為原告,請求判令七被告小天及其監護人、小華及其監護人、伍某、汽車服務公司、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36萬余元,且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優先賠償,超出部分由小天及其監護人、小華及其監護人、伍某、汽車服務公司承擔,并承擔連帶責任。
借車者承擔25%的責任
常寧法院審理后認為,原告主張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各項損失36萬余元,符合法律規定。事故車輛購買了交強險,且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,原告損失應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9.8萬元。因原被告未證明事故車輛購買了三責險,且駕駛人系無證駕駛,故扣除交強險賠償后剩余損失16萬余元應由過錯責任人按責任承擔。
此次事故經認定,小天、小華共同負全部責任,而事故車輛系有駕駛證的伍某租用后,再交給無駕駛證的小華使用,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,伍某作為管理人亦存在一定過錯,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事故車輛雖系汽車服務公司所有,但無證據證明該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,故汽車服務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綜合小天、小華、伍某在本案事故中的過錯程度,酌定小天承擔50%的賠償責任,小華、伍某各承擔25%的賠償責任。因小天、小華均系無收入來源之未成年人,兩人賠償責任應分別由監護人承擔。
宣判后,原、被告均未提起上訴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,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、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、駕駛機動車必須年滿18周歲且依法取得駕駛證。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及法律法規意識淡薄,極易釀成交通事故導致財產損失,甚至人身損害的嚴重后果。
本案中,雖因侵權人未滿16周歲,對導致嚴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不負刑事責任,但仍應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無收入來源的,由其監護人賠償。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也是家庭的未來,他們的健康成長需要社會各界的全方位呵護,同時更需要監護人的監管,為孩子樹立安全用車的意識,引導孩子養成良好的文明交通習慣,這是監護人應當履行的家庭教育義務。